时间:2021/4/16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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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坝州红原县法院执行局局长邹莹同志因病于年7月22日05时去世,本期刊头不着色,以示哀悼!

小广告:本公号尚有一个姊妹篇,名为“刚刚好执行”APP,专用于执行法规定分类检索查询,使用方法见文尾。

小的时候,语文老师告诉我们,写作文要先确定中心思想,再列提纲。小的时候,数学老师告诉我们,做应用题,先列思路分析图。长大了,又看到孙子兵法说,兵者,诡道也……做法律的人都知道,同样的纠纷,采取不同的诉讼技巧,在一定的情况下,完全可以产生不同的诉讼结果。执行程序中,采取不同的执行方案,在一定的条件下,债权人在实现权利上也可能带来巨大的差异。因为,执行方案的设计,可谓是“国之大事,不可不察也”。

引例:A公司申请执行B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案件在诉讼阶段,A申请保全了B公司名下商业用房10套(无抵押权)。A公司认为,其案件对标的物首查封,依照民事诉讼法及对应司法解释之规定,是按顺位进行分配。故A公司认为,B名下的10套房屋已是自己案板上的肉。同时A公司查明,B将其另外的商业用房出租给案外人C使用,C为知名企业,具有雄厚的实力。查封在案的10套房屋和C公司应付租金实现任何一项,均可满足B公司债权本息的大部分。

针对上述情况,A公司采取足球晋级保乙争甲的策略,在设计执行方案的时候,保房争钱。A公司认为,红红的人民币才是最可爱的,直接提取C的租金,多好啊,因为C公司完全具有履行能力。于是,取得了房屋首查封后,直奔B公司的到期债权而上,并向法院申请暂不处置房屋。发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C公司异议。A公司提起代位诉讼,因其他原因被驳。一套程序下来,2年+。本来按照A公司的设计方案,回头来处置房屋,也没什么问题,毕竟可以实现大部分债权。但天有不测风云,在评估房屋的时候,B公司破产。A公司只好说,杯具了……

本来,基本上可以全额实现的债权,这么一折腾,历时5年多分文未获也罢了(从起诉算起,仅执行阶段都用了将近5年),未来的结果,只有祈祷苍天。

法无定则,然知非法法也。但对设计执行方案而言,应该还是有一定的规律可循的,以刚刚好同学粗浅认识,努力作一归纳。

一、现实的才得最美的

在被执行人财产比较少的案件中,债权人容易接受“捡到篮子都是菜”的思想。但在被执行人财产比较充分的时候,债权人往往“乱花渐欲迷人眼”,奔走一番之后,最终才发现原来始终只是“浅草才能没马蹄”。债权人在实现权利的路上,往往都比较艰辛。通过对债务人银行账户进行冻结、扣划就能实现权利的可能性比较小,在大标的额的商事案件中,几乎可以用“不可能”来形容。一般情况下,都需处置被执行人的资产。处置过程中,有诸多不可控的因素。在债务人为自然人的情况下,可能会源源不断的涌入其他债权参与分配。在债务人为公司的案件中,一纸破产裁定可能会将正在推进的案件节奏打得七零八散。即使债权人对债务人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亦可能因为刑事案件介入而被逼中止。足球阶晋级的“保乙争甲”战略用于砺练自我提高自我当然没有问题,但是用于实现自身的利益,则注定存在诸多变数,并不一定成功。有这么一个故事,但绝对不是传说。一自然人A在申请执行某酒业公司的过程中,酒业公司除了酒,就只有不动产(房屋+土地+机器设备)。A的案件查封了库存的酒。A知晓其他银行对酒业公司前述不动产享有抵押权。由于A不懂酒业,故在处置资产时,谢绝了法院处置酒的好意。A认为:1、债务人是个老牌酒业公司,曾经一度全国知名,故尚有实现权利的可能;2、实现金融机构债权之后,其不动产残值仍可清偿其债务。故,A以拒绝缴纳评估费的方式,向法院表达了不处置酒的意思。后来的故事也给A带来了比较杯具的结局,债务人酒业公司并未向A预期一样起死回生,而是一路低沉。最终因为长时间发不起工人工资,N百个工人以蚂蚁搬家的方式,将酒搬走抵工资。债务人长时间未偿还金融机构本息,导致利息、罚息越累越高,最终酒业公司不动产完全不足以清偿金融机构债务。本来,自然人A至少还可以得到几吨酒,就算不能变现,在自家花园里挖个池子,封存起来,逢年过节招待客人,也不错。如果18年之后,成了女儿红,那更是佳酿。但因为一个设计方案的失误,最终……

提升自我的砺炼,采取足球晋级的思路,完全没问题。但在追逐利益这条路上,还有个说法,好像叫得陇望蜀。

现实权益的路像极了爱情,对烂漫和美好的追求,是每个人内心深处当然的愿望。每个女生希望自己未来的伴侣是骑着白马的王子,但现实中,骑着白马的还有唐僧,英俊的少年往往骑着毛驴、甚至连毛驴都得骑。在追寻爱情的路上,果断的选择往往比内心美好的追求更能决定人生的幸福。如果缺少坚毅果断的决定,注定你很大程度上只能在寻梦的途中,跑累了心身,苍老了岁月,凭栏望处,徒添一缕白发。

二、选择合脚的鞋

这个世界上,原本就没有最好的东西,只有最适合自己的东西。选择,就像婚姻,只有适合自己的,才是最好的。更像医生开处方,你能说什么药是好药,什么药是不好的药?下处方,亦只能针对个人病情、体质,因人而异、因病而异。

突然发现,写这个文,好像是离不开实例做支撑。曾遇到个案例,债权金额万,债权人选择处置债务人价值万+的一处用益物权。评估、拍卖一路next下去,变卖后,价值仍为余万,债权人如果申请以物抵债,则需找补债务人万+。债权人杯具了,他说,我哪里拿得出那么多钱来!

当然,这个案件,如果债权人资金相对充足,处置这个标的物,倒不是失为好事。毕竟,呵呵,这个账,大家都算得清的。但问题是债权人做了一个类似于蚂蚁拌大象的动作,结果欲望太大,胃大小,消化不良。

处置债务人资产是否合适,除了受债权人资金限制之处,还受债权人专业的限制,对于一些专业性较强的领域,债权人没那点金刚钻,最好不要去揽那个瓷器活。

在A债权人申请执行自然人B的案件中,B名下无特别有效的资产,B将其所有的医院去了,医院绝对的控股股权。医院经营尚可,有盈利的可能。此情况下,如果按强制执行奥特漫打小怪兽一路NEXT下去的思维方式,当然是处置B医院的股权。但债权人衡量再三,认为,医院是个特别的行业,且,该股权拍卖成交概率不大。届时如果不得以接受抵偿,医院,除了会发工资,就不会干别的事了。B因为自身的专业背景,懂医,强大的人脉背景,可医院医生来走穴。而A自己而言,医院挂号都要托黄牛的那种人,别看别人经营得风生水起,自己入主,注定溃不成军。于是,A选择和B和解。虽然实现权益路漫漫其修远兮,但仍可上下而求索。毕竟细水长流嘛。

三、放弃也能绽放出美丽

按总公司西医式的不管青红皂白一路穷追猛打的强制执行理念,执行法院不是能放弃对财产的执行的。但毕竟是民商事案件,当事人意思自治的王牌原则不能撼动。所以,是否放弃,只能由当事人表态。

在什么情况放弃?就细节而言,真不好说。但刚刚好同学认为,当可能面临着“猫扳倒甄子,狗吃一肚子”这种局面的时候,应该勇敢的选择放弃。

这话说得粗了点,回归到法言法语,那就是,当面临可能出现无益处置的时候,当事人应当选择放弃。

做生意的人,都会有两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盈利。第二个原则是止损。当盈利不能的时候,止损显得就十二分的重要了。

有这么一个案子,债权人A公司(国字背景)申请执行债务人B一案,对B其他财产执行之后,A公司坚持要处置债务人B的一套房屋。该房屋为本案首查封,案外人银行C享有抵押权。房屋评估价值略高于抵押登记金额数十万元。经承办人释明,B公司仍主张一路穷追猛打。拍卖,流。要求A公司接受以物抵偿的时候,A公司犯难了。因为如果要接受以物抵偿,A公司必须代B清偿债权(即C银行的抵押金额对应的债权)。且,清偿之后,A公司尚需承担约60万元的税费。这还没完,后面,如果A公司想将房屋出售,还需要承担税费N万元。而且按照当地的政策,B公司需持有该房两年后才能出售。也就是说,A公司如果接受以物抵债,需要再付出百余万元的代价。于是,A公司最终只有损失几万元的评估费之后,损兵折将,铩羽而归。A公司此行为,承办法官只好无奈的哼着这曲小调“其实我伤得最深……”

有的时候,当出现实现债权的费用比实现债权的金额还要高的时候,债权人更应当放弃。这个主要表现在对股权的处置上。

自然人A申请执行自然人B一案,B持有一个小银行的股权。股权比例属于小数点后面还需要加几个零那种份额,当时的出资额大约应该是30万元左右。执行的时候,A以为,银行股权,怎么说也有点含金量,肯定卖得掉。如果卖不了,以物抵债也不错。但A未曾考虑过评估股权的成本,一般情况下,对银行股权的评估,需要20万左右的费用。股权这个东西,你评估%是这个价,评估0.%也还是这个价。因为对评估机构而言,评估程序是不变的,需干的活都是一样多的。

花20万左右的代价,去实现出资额为30万元左右的财产(按网拍规定,最低可打折至0.56,此情况下,理论最低成交额约为16.8万元),这还没算过户可能产生的税费,完了还要付出无数的努力,最后,债权人A勇敢的选择了放弃,未尝不是一道美丽。

最不会选择放弃的,是以国字为背景的债权人。这类债权人因为僵化的机制,为了所谓的免责,往往难以舍弃哪怕一枚螺丝钉。其实,这种僵化的付出西瓜的代价去实现一粒芝麻的债权,何尝不是另一种渎职。

依照北京当前强制执行的思路,强制执行行为应当犹如飓风过境,片毛不留。君不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被执行人财产调查“五必查”标准是何等严苛,甚至要求执行法院向债务人居住地进行财产调查,询问债务人是否有可供执行财产。此行为是否适当,刚刚好同学不作评论。但是,法律应然与实然之间,当然存在差别,这个是古今中外法律界不争的事实。在当前案多人少矛盾普遍比较突出的情况下,如果以片甲不留的标准来实现债权人权益,应该可以说不具期待可能性。

因此,对于实现债权人权益而言,应当放弃一些价值根本不大的财产。比如,债权金额为数百上千万的案件,对于债务人(此情况下一般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如主债务人之配偶)工资收入的提取,应该可以放弃了。为承办人节约点精力,也是一种美德。

凑够了一篇短文,可以收工了。突然想起前段时间接触的一个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财产线索,然后就没管了,傻傻的等待,问他为什么不与法院沟通,他无辜的说,我不晓得该做啥子。执行案件不同诉讼案件,诉讼案件你可以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后,就坐等法院通知开庭。执行案件,很多方案,需要当事人自己定。

上一篇文章发出去之后,收到法院系统的反馈。说实务中,有有少律师,不懂执行也就算了嘛,不懂还给当事人乱解释。还让当事人以为法院……不懂其实没什么,不懂可以翻书,但绝对不能乱说哈。

这个话题,再写字,就收工了。小窗又收到了散打别的话题的邀请。

四、迂回战术

兵者,无非一正一奇而已,正则奇之,奇则正之。

债权人在实现权利的路上,也不一定采取正面进攻的策略,遇到适合的情形,采取迂回的战术,亦不失为一条有效路径。案例:A申请执行B公司一案,债权金额为万元。B公司名下有土地一宗,价值为0万元。该土地瑕疵较重,采取拍卖成交的概率不是很大。B公司名下无其他财产。生效法律文书载明,B公司控股股东C对前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此情况下,如果直接拍卖B公司名下的土地,拍卖成交的概率比较小。流拍后以物抵债,则A公司面临较大的资金压力,因为土地价值远大于A公司的债权,故A公司尚需找补B公司一笔较大的现金。如同两军作战,正面进攻受阻。但,如果采取迂回的战术,也许会有转机。本案中,C为保证人,持有B公司绝对的控股权,如果对C的股权进行处置,如果成交,取得现金,当然更好。如果不能成交,则可以抵债。接受抵债后,B公司有绝对控股权,当然也就对土地享有权益。如果市场行情转好,除了实现债权外,也许还可以在分享处置土地红利时有点意外的惊喜。

玩迂回战术并不是玩跑酷,稍不注意,迂回战术便可能玩成引火自焚,所以,采取迂回的执行方案,必须持十二分的谨慎。比如前述案件,首先要考虑的是,A如果持有B公司的控股股权之后,是不是有把握可以充分发挥控股股东的作用。没那点金刚钻,就不去揽瓷器活,否则,一旦进去了之后,最终轮为“为他人作嫁衣裳”,就把自己给玩飞了。其次,要对B公司名下的其他债务做充分的了解。否则,A尽管入主B公司,名义上成了绝对的控股股东,但是因为B公司名下其他债务特别的多,结果把自己玩成了接盘侠,这样的结局肯定是A不愿意看到的。

此外,当法人作为申请执行人时,适时以债权转让的方式变更申请执行人,亦是经典的迂回战术之一。此战术主要是用于减少税费,因为在流转税中,法人的税率与自然人的税率存在巨大差异。故,如果标的物流拍概率较大的情况下,可以考虑提前将债权转让至自然人。

五、充分考虑“意外”因素对实现权益的干扰

实践表明,在商事案件中,债务人的资金链出现危机之后,其作为民商事案件债务人的案件往往呈多米诺骨牌效应现象(此处略去映证案例N+1个)。债权人取得执行依据之后,和债务人的对弈不是仅仅像下棋的零和游戏,只需要考虑对方下一步怎么走就行了。而是更像“毫无交情的群氓式博弈”(《失控》语)。在实现权益的路上,作为债权人,不仅要考虑自己手里有什么牌,作为债务人会出什么牌,更多的还要考虑大量的,毫无意料的涌现出来的第三人,他们可能玩出什么样的游戏来。

案例:A申请执行B房地产公司一案。查封B在一偏远小市房屋套,无抵押权,首查封。A与B公司实现控制人多年老铁,加之标的物所在地较小,同时对数以百计的房屋采取司法拍卖,对房地产市场干扰比较大,如果直接对查封房屋采取拍卖,可能会在当地房地产市场上打出一个跌停版,故拟和解。在和解方案的设计上,有以下几种思路:1、分批备案的方式,将B名下的余套房屋全部备案至A名下,再由A委托B代售;2、以B名义出售查封房屋,出售后由A申请解除查封,以保障购房人利益;3、以评估价(或者和市场相当的议价)为起拍价,拍卖前述房屋,一拍后,A即申请接受流拍房以物抵债。

前述方案,各有优劣,下面评述如下:

对于方案一:优点在于,速度比较快,A的权益有较好的保障。缺点在于:前述套房备案至A名下后,如果案外人因为其他民事债权(亦或可能是刑事案件)对备案至A名下的房屋采取查封措施,则对于A而言,其通过法律程序救济的渠道尽管是畅通的,但是,按照异议复议解释之规定,实体上得到支持的概率几近为零。

方案二:债权人债务人利益均能得到保障。但是销售法院查封在案的房屋,购房者知情的情况下,会有几个?如果刻意隐瞒房屋被法院查封的信息,则购房人签约后,债务人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不能将房屋备案至买受人名下,容易引起其他纠纷。特别是在案涉不动产所在地,一个小得不能再小的市,容易引发群众性事件。

方案三:此情况下,至少理论层面是皆大欢喜。但是,要付出钱的代价。查封房屋从债务人处过户至债权人名下,需要承担税费;债权人再进行出售,还要承担一次税费。且,各地政策不一,有的地方,二手房需一定的时间才能出售。故,对债权人而言,资金回笼压力比较大。

甘蔗没有两头甜。哪种方案最为优化,债权人只有根据情况,选择合适自己脚的鞋。当然,也有同学说,强制执行,把房卖了不就成了?

其实,本案最不适合的就是强制执行。十万人的小城,一个楼盘的大部分房子被突击出售,按现在的网拍规则,评估价70%的基础上,再降20%,两次拍卖下来,足以将该地房地产打出跌停板。三年也恢复不了元气,最终出售不出去,债权人只有接受以物抵债。债权人以物抵债之后,尽管取得了物权,但自己的利益,也因为自己打出的跌停板而长时间不能恢复。债权人要的是钱,而不是当房东。一个十万人的小城,因为这一次伤筋动骨的司法拍卖,导致债权人长期不能变现,肯定是债权人所不愿意接受的。

这,还只是理论层面的分析。实务中,麻烦事更多。债权人本来和债务人是多年老铁,债务人也有和解的意愿,因为债权人选择强制执行,那么,朋友肯定是没法做了。债权人以以物抵债的方式,在法律上,取得了物权,在法律上实现了权利。但是,因为本案房屋尚未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所以,债权人取得物权后,可以直接出售的概率几乎为零。债务人掌握有建工等资料,因为交恶,拖着长时间不办理权属登记,对债权人的伤害,可想而知。

曾见个一个小镇,目测三两万人的那种小镇,债权人在年还是什么时候,接受了40多套房屋的以物抵债,到现在,还没取得房产证,还在那里老老实实的当房东呢!

不要迷信“加大执行力度,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样的冠冕堂皇的口号,这类口号对于侵权等小标的案件肯定适用。商业(亦或是经济学)本身就是一门科学,任何置这门科学于不顾的行为,都会面临损兵折将、甚至落入十八层地狱永世不得翻身的结局,哪怕是神圣的法律作为支撑。有这么一个故事,当年法国某地发生灾害,粮商哄抬物价,于是,仁慈的国王下令,所有粮食,不得抬价出售,违者,斩立决。结果,本是仁慈的法令颁布实施之后,饿死的人更多了,因为,原来,商人哄抬物价,至少有钱的人,还买得起粮。法令颁布后,原来有钱的人,拿着钱也买不到粮了。而粮食丰收的区域,因为没人收粮,存储条件也没有跟上,大量粮食烂掉,农民也因为没有钱,而陷入了赤贫。

不要相信市场是价值的决定因素,如果是这样,就不会有经济危机发生了。执行,特别是大标的的商事案件的执行,其性质从来就决定了它不是执行法官一个人可以玩的游戏。这类案件的游戏规则倒像是“斗地主”朴克游戏的规则,是两个人共同玩一个人的游戏。如果债权人按照“跑得快”的游戏规则出牌、甚至甘当看客,傻傻的坐在那里,等执行法院的各项通知。那么,执行法官肯定会选择一个使自己最小程度受伤害的方案。甚至,在特定的情况下,大标的商事案件的执行,更像“非零和游戏”。在执行的体例下,居然玩出了“1+12”的效果。实务当中也见过,但今天的字数已完成了,囿于惰性,本期就不散打评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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