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8/30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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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已由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改革发展局以《关于同意开展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前期工作的函》雄改发(前期)71号批准建设,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关于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号批准建设,河北雄安新区管理委员会规划建设局以《关于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意见的复函》雄规建审改试点设函字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企业自筹,项目出资比例为%,资金落实情况为已落实,招标人为中国雄安集团基础建设有限公司,招标代理机构为河北省成套招标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调压站工程撬装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本招标项目名称: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调压站工程撬装设备采购项目

2.2本项目建设地点:

雄安新区燃气干线二期工程起自陕京二线门站(与河北昆仑雄安分输站毗邻建设),沿线途经任丘市、雄县,止于昝岗北调压站。

2.3本项目建设规模:

本工程为城镇燃气高压(A)管道,线路长度约45.7km,管道管径为Dmm,设计压力4.0MPa,设计输气规模为5.5×Nm3/a。全线共设置1座门站(陕京二线门站)、1座调压站(昝岗北调压站)、3座监控阀室及5座支管阀井。

2.4标段划分:本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

2.5招标范围:压力控制系统采用成橇供货。供货商应根据本技术规格书和其它相关设计文件及标准规范,负责压力控制系统的设计、制造、集成、测试、运输、安装指导、调试、投运的全过程工作,并对所提供的压力控制系统的功能、技术、质量、进度、服务负全部责任。供货商应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应的技术要求,设计、制造、集成和提供压力控制系统。压力控制系统采用成橇供货方式,橇装阀门应依照本技术规格书后的附图(根据实际工程要求,选择其中一种或多种方式)进行配置;整套系统包括安全切断阀、监控调压阀(根据实际工程要求选)、工作调压阀、直管段、大小头(根据实际工程要求选)、法兰(根据实际工程要求选,包括配对法兰及螺栓、螺母、垫片等)、压力表、压力变送器(根据实际工程要求选)、仪表管阀件、钢制支架、防爆接线箱(包括防爆格兰、橇内电缆、橇内电缆桥架、接地线等)、回路控制器(根据实际工程要求选)、保温伴热材料(根据实际工程要求选)等,详见技术规格书。

2.6交货期:确定中标人后,全部货物40天内全部生产完成,具备发货条件。交货时间按甲方的需求供货。

2.7交货地点:雄县昝岗北调压站

3.投标人资格要求

(1)资质最低要求:①产品制造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燃气调压装置B级及以上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造许可证(压力管道元件)》燃气调压装置B级及以上证书;②若投标人为主要产品(调压设备)代理商,还应提供主要产品(调压设备)制造商针对本项目出具的唯一授权书(与本条投标人资格要求第(6)款要求不一致的,以此款为准)。

(2)业绩最低要求:投标人近五年(自招标公告发布之日起倒算不超过5年,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具有一台调压设备供货业绩。

(3)信誉要求:

①本项目对被雄安新区/机构评为严重失信企业且正处在信用评价结果公示期内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②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曾被本项目招标人评价为履约不合格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③本项目对近2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在本项目招标人实施的项目中存在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资格、拒不签订合同、拒不提供履约担保情形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④本项目对近3年内(从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起倒算)受到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达到/次或累计罚款/元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⑤本项目对因违反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或者因串通投标、转包、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正在接受雄安新区政府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的投标人不采用否决性惩戒方式。

(4)不得存在下述法律法规禁止的情形:

a.投标人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b.投标人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

c.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的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

d.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其他投标人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e.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其他投标人代理同一个制造商同一品牌同一型号的设备投标;

f.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提供过设计、编制技术规范和其他文件的咨询服务;

g.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者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

h.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代建人;

i.投标人为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

j.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

k.投标人与同一标段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的监理人或代建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存在控股或参股关系;

l.投标人被依法暂停或者取消雄安新区投标资格;

m.投标人被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吊销执照;

n.投标人进入清算程序,或被宣告破产,或其他丧失履约能力的情形;

o.投标人在近三年内(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倒算)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或司法机关出具的有关最终法律文书为准,行政处罚决定或最终法律文书中需明确定性为“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否则不视为具有前述情形);

p.投标人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q.投标人被最高人民法院在“信用中国”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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