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3/27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佚名 点击: 61 次

“火!火!火!火!

火情来袭,浓烟滚滚,满目疮痍。”

冬季是森林防火的关键时期

面对天干物燥的天气

可不能掉以轻心

造林千日功

火烧一日空

据大数据显示,99%的森林火灾是人为用火不慎引发的。小编替大家整理了野外用火违法违规事例,看看还有谁不知道在林区烧秸秆、烧纸、放烟花是违反规定的。

野外违规用火,逮!

1.11月28日10时许,甘孜州新龙县公安局博美派出所会同林草部门工作人员对重点林区开展巡查时,在皮察乡沟内查获两名在野外违规用火人员,经林草部门前期询问、取证后,依法移交至森林警察大队。

经查,卫某某(男,54岁,雅安市汉源县人)、刘某某(男,55岁,雅安市汉源县人)系S皮阿段公路修建项目部务工人员,二人漠视森林草原防火要求,依然明知故犯在野外违规用火。目前,两名违法行为人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三日。

2.11月24日9时许,邛溪派出所民警巡逻至阳嘎北街吉庆巷时发现一处火情,距离附近草场仅百米,民警立即将火扑灭。后经调查,该火情系华某(男,24岁,邛溪镇麻萨村人)将未经熄灭的炭火随意倾倒至门外,引燃巷内木板及胶管所致。

根据阿坝州红原县人民政府印发的《森林草原防火禁火令》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项之规定,公安机关决定给予华某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并对其进行用火法治宣传教育。

3.近期,甘孜州道孚县葛卡乡龙普村草坝上有村民在违规野外用火。

经调查,违法行为人翁某等五人违规用火,该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第2项之规定。

道孚县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相关规定,决定给予点火人翁某等五人行政拘留处罚。

野外吸烟,逮!

1.11月13日,甘孜州乡城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接到1起由县林草局移交过来的违规野外用火案,。经立案调查,系成都路桥公司员工张某某在明知森林草原防火期严禁野外吸烟、用火的情况下,于年11月10日在乡城县波正路一标段K36+米处野外吸烟。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乡城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2.11月13日,甘孜州乡城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接到1起由县林草局移交过来的违规野外用火案。经立案调查,系成都路桥公司员工郭某某在明知森林草原防火期严禁野外吸烟、用火的情况下,于年11月10日在乡城县波正路一标段K36+米处野外吸烟。违法行为人郭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乡城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郭某某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3.11月13日,甘孜州乡城县公安局森警大队接到1起由县林草局移交过来的违规野外用火案。经立案调查,系成都路桥公司员工张某明在明知森林草原防火期严禁野外吸烟、用火的情况下,于年11月10日在乡城县波正路一标段K36+米处的野外吸烟。违法行为人张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乡城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张某明处以行政拘留4日的处罚。

4.11月5日,甘孜州雅江警方查处一起违规野外用火吸烟案件,并对1名违法人员依法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经查,违法行为人李某某使用一次性打火机点燃香烟并吸食香烟。李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其行为构成在具有火灾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63条之规定,森林警察大队现已依法对李某某处以行政拘留。

5.近日,甘孜州九龙县公安局呷尔派出所民警在护林防火巡逻时,发现辖区内4名男子在野外违规吸烟,被民警及时发现并制止。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4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

6.近日,某男子在森林草原防火管控区域内违规使用明火吸烟,具有很大的森林火灾隐患。目前,九龙县公安局已依法对该男子处以行政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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