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原县人民法院红原县司法局红原县公安局关于红原县人民陪审员选任的公告为进一步弘扬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充分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的广泛性和公平性,提升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陪审员法》《人民陪审员选任办法》要求,决定在红原县启动向社会公开选任人民陪审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公告时间公告期为三十日,从年5月6日起至年6月5日止。二、选任名额全县年共计完成选任人民陪审员24名,其中通过随机抽选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名额不少于20名;通过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方式选任人民陪审员不超过4名。三、选任条件(一)担任人民陪审员应具备的条件: 1.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年满二十八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遵纪守法、品行良好、诚实守信、公道正派; 4.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担任人民陪审员,一般应当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二)下列人员不能担任人民陪审员: 1.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2.律师、公证员、仲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3.其他因职务原因不适宜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员。(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人民陪审员:1.受过刑事处罚的;2.被开除公职的;3.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4.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5.因受惩戒被免除人民陪审员职务的;6.其他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可能影响司法公信的。(四)其它要求:人民陪审员的任期为五年,一般不得连任,公民担任人民陪审员不得超过两次。四、选任程序(一)社会公告红原县司法局会同红原县人民法院、红原县公安局向社会发布人民陪审员选任公告,公告期为三十日。(二)确定候选人范围通过随机抽选、个人申请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产生人民陪审员候选人。随机抽选由红原县司法局会同红原县人民法院、红原县公安局从本县符合人民陪审员选任条件的常住居民名单中,通过随机抽选拟任命人民陪审员数5倍以上的人员作为人民陪审员候选人。个人申请或组织推荐担任人民陪审员的,应当于年6月5日之前通过网站( |